2010年贵州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判断法律常识核心考点——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 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 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3.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 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5. 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附加刑1. 罚金。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2.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 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4. 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这种方法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节选自2010年贵州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教材,进入华图图书网(http://book.htexam.com)了解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