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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州贵阳南明区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2012-07-04 16:24  华图网校 点击:

  六、考试

  考试按管理岗位(A类)、专业技术岗位(B类)、教师岗位(C类)三个类别实行分类考试。

  报考A类岗位的人员参加《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及面试。

  报考B类岗位的人员参加《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专业测试及面试。

  报考C类岗位的人员参加《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及试教。

  报考人员须参加《招聘简章》规定所有科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一科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一)《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

  《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为闭卷考试。

  考生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专业测试

  报考B类岗位的考生,根据《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成绩,按招聘岗位计划不低于1:3,不高于1:1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专业测试人选。

  (三)面试

  报考A类岗位的考生,根据《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成绩,按招聘岗位计划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报考B类岗位的考生,按《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百分制折算后成绩占30%、专业测试成绩占40%计算,根据两科成绩之和,按招聘岗位计划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四)试教

  报考C类岗位的考生,根据《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成绩,按招聘岗位计划不低于1:3,不高于1:6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试教人选。

  试教设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试教成绩未达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五)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以下比例分类计算:

  报考A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百分制折算后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

  报考B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百分制折算后成绩占30%、专业测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30%计算。

  报考C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百分制折算后成绩占40%、试教成绩占60%计算。

  《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专业测试、面试(试教)成绩及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其他

  如遇某岗位进入专业测试、面试(试教)环节末位考生考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专业测试、面试(试教)。

  如A、C类岗位招聘计划数与进入面试(试教)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是否进行面试(试教),由区招聘办研究确定。

  如B类岗位招聘计划数与进入专业测试或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是否进行专业测试或面试,由区招聘办研究确定。

  取消招聘计划的岗位,该岗位拟参加专业测试、面试(试教)考生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同时取消。

  七、资格复审

  面试(试教)前将对拟参加面试(试教)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区招聘办负责,采取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

  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由区招聘办在南明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复审工作人员根据《招聘简章》和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对照考生提供的报考条件材料及《报名信息表》,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由负责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试教);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面试(试教)资格,并按报考该岗位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经资格复审,岗位招聘计划数与通过资格复审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是否减少或取消岗位招聘计划数,由区招聘办研究确定。无考生通过复审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拟进入面试(试教)的考生参加资格复审时须持网上打印的《报名信息表》原件;毕业证、学位证(2012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持《就业推荐表》)、招聘岗位所需其他资格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与网上报名时上传照片同底的彩色正面免冠一寸标准证件照4张;在职人员同时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需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在南明区人民政府网另行通知。

  八、体检

  各招聘岗位参加体检的考生按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同一岗位末位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A类岗位以面试成绩、B类岗位以专业测试成绩、C类岗位以试教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者不列为考察政审对象,由此产生的岗位空缺不予递补。

  体检由区招聘办组织,必须在区招聘办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7日内向区招聘办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由区招聘办负责组织,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超过7日提交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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