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录计划和试点院校
2011年中央分配下达给我省的试点招录计划为502人,其中,法院系统80人;公安系统150人;司法系统272人。面向已退役士兵、2011届应届毕业生和村干部招录451人;面向基层服务人员招录51人。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40人,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297人,专科试点班165人。各单位招录职位详见《贵州省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计划职位表》(附件1)。
承担我省招录试点工作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云南民族大学、山东政法学院、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江西司法警官学院等8所政法院校。
五、考区设置及考务安排
本次考试考区统一设在贵阳市。考务工作在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具体组织实施。
六、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本省户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和村干部。
2.本省户口或本省生源的普通全日制高校大专及以上和外省籍普通全日制高校本科及以上符合报考条件的2011届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简称“四项目”)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报考年龄要求:
已退役士兵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8月15日及以前出生)、25周岁以下(1986年8月15日及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已退役士兵可放宽至1984年8月15日及以后出生);其他报考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8月15日及以前出生)、27周岁以下(1984年8月15日及以后出生)。
4.报考学历要求:
⑴报考专科学历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⑵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普通全日制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⑶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普通全日制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⑷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普通全日制高校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5.具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须经单位同意后方可报考。
6.定向招录服务(任职)期满“四项目”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1年8月15日服务(任职)期满一届的“四项目”人员报考。
7.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其他身体条件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2009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1年8月15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9.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10.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1、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
12、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
13.不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