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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贵州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告
2011-08-13 10:07  贵州人事考试网 点击:

  (三)笔试

  1.考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⑴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

  ⑵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⑶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

  笔试时间为2011年9月17日、18日两天,具体安排如下:

  9月17日    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9月18日    9:00—11:30《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2.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3.合格线的划定

  笔试结束后,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分类划定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未完成所有笔试科目并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四)现场资格复审

  时间:2011年10月17日至10月18日(工作时间)。

  地点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另行通知。

  现场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进行。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各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四项目”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县级“项目办”、“引导办”签署意见后,报省“项目办”、“引导办”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现场资格复审人员按最低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参考人员中,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比例3:1以内(含3:1)方式确定。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现场资格复审人员,现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环节。

  各招录单位根据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公示的现场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按照《招录公告》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表》,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经现场复审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现场资格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经现场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经现场资格复审,通过复审人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减少招录计划数;职位无考生通过现场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进入现场资格复审的考生须持报考职位所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2011年普通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持《就业推荐表》)、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已退役士兵还须持《退伍证》)、报名时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因现场资格复审不严致使不符合《招录公告》规定条件考生进入面试环节的,该考生的成绩作无效处理,并追究现场资格复审人员责任。

  (五)面试和总成绩

  1.面试

  时间:2011年10月下旬

  面试地点见面试准考证。

  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面试人员为现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

  职位招录计划数与通过现场资格复审后的面试考生人数达不到1:3比例职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当日本考场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以上的,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2.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占4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体能测评

  时间:2011年10月下旬

  面试结束后,报考公安系统、司法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组织实施,体能测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附件6)执行。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七)体检

  时间:2011年11月上旬。

  体检必须在省政法干警招录办指定的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可依职责权限进行复查。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和人民警察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考生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2:1比例以内(含2:1)确定体检对象,其他职位按职位招录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体检合格考生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减少或取消。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中,对《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列的不进行复查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查。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八)考察政审

  时间:2011年11月中旬。

  考察政审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部署,招录单位具体实施。在体检合格考生中,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考生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2:1比例以内(含2:1)确定考察政审对象;其他职位按职位招录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政审材料。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政审中考察政审不合格的考生,由招录单位报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考察政审考生合格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减少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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