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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州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告
2012-08-03 11:37  未知 点击:

2012贵州政法干警考试课程

2012贵州政法干警考试QQ交流群: 160268489

  七、招录程序

  (一)确定招录计划、发布招录公告

  招录计划主要包括:定向单位名称、培养计划、培养院校、培养专业、培养层次、招录对象等内容。我省将在“贵州省委组织部网站”(www.gzzzb.gov.cn)、“贵州省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统一发布《招录公告》。

  (二)报名、网上资格初审及加分

  1.报名

  时间:2012年8月8日9:00至8月12日18:00。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

  报考人员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考人员可在报名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根据所报职位要求,填写《贵州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附件2)。报名申请被接受后,系统会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名信息表》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和填写本人有关信息和材料。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报名期间,每日16:00后,将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职位招考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供报名人员参考。

  2.网上资格初审

  (1)网上资格初审在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下,由各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招录单位对已经提交报名申请的报考人员,必须在考生提交报名表后24小时内审核完毕。各招录单位根据报考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对照《招录公告》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予以确认。对符合网上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人员重新上传照片。因资格初审导致符合报考条件报考人员报名失败的,该报考人员可在改报职位期间重新确认。因资格初审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报名缴费环节的,在报名期间由招录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审核同意后,由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给予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改报职位截止日期为8月20日12:00;报名结束后仍未改报的,该报考人员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各招录单位网上资格初审时间为2012年8月8日9:00至8月13日18:00。

  (2)网上资格初审结果查询。报考人员可于2012年8月8日9:00至8月13日18: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是否通过网上报名资格初审。通过网上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报名结束后须进行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测试。民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不能参加笔试。民族语言测试时间、地点详见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的通知。

  (3)截止2012年8月12日18:00,已提交报名申请但由于报名表信息不完整、错漏、相片不符合规定等原因导致初审未通过的人员,视为报名失败,敬请广大考生注意。各招考单位的网上资格初审联系电话见《贵州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单位网上资格初审咨询电话一览表》(附件3)。

  (4)查询报名结果及缴费。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12年8月8日9:00至8月14日18:00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上查询报名结果并缴纳考务费,并打印《报名信息表》作加分等备用。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试点班的考务费为174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费100元,教育入学考试费74元);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专科试点班的考务费为137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费100元,教育入学考试费37元)。在规定时间内未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报名结束后,职位缴费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比例达不到3:1(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辖区的职位可放宽到2:1,重点县名单见附件4)比例的职位,该职位招录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职位招录计划减少的,报考该职位的考生所报职位不再进行调整;职位招录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职位的考生由本人申请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商改报单位同意后,由负责考务的部门给予改报其他职位,改报职位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放弃改报职位的,按规定退还报名费。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示。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黔党发[2009]6号)中有关对应届高校特困毕业生免收报名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到所在学校学生资助机构申请,由所在学校或学生资助机构出具的相关特困生的书面证明,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即可免收报名费。免收报名费的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特困生在办理减免报名费手续时,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网上报名成功后打印的报名表,于2012年8月21日17:00前到贵阳市毓秀路18号省人才市场12楼省人社厅考试院考务二部(1207号房间)办理相关减免确认手续。

  (5)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于2012年9月10日9:00至9月13日16: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3.加分

  ⑴加分政策

  ①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应征入伍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在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中加10分;

  ②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附件5)政法机关职位的,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总成绩中加10分。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可实行累计加分。

  ⑵加分确认

  加分确认的审查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组织,各招考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持网上报名时提交报名信息后打印的《贵州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报名信息表》(一式二份)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加分审查。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加分申请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加分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的考生须提供招考职位所需的学历学位证书、退伍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笔试

  1.考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⑴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

  ⑵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⑶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详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zf.chsi.com.cn)

  笔试时间为2012年9月15日、16日两天,具体安排如下:

  9月15日 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9月16日 9:00—11:30《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2.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四)现场资格复审

  时间:拟在2012年10月上旬进行

  详细时间、地点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另行通知。

  现场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进行。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各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四项目”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县级“项目办”、“引导办”签署意见后,报省“项目办”、“引导办”进行复核。现场资格复审人员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比例3:1以内(含3:1)方式确定。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现场资格复审人员,现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环节。

  各招录单位根据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公示的现场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按照《招录公告》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表》,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经现场复审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现场资格复审的部门和同志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经现场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该职位空缺人数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经现场资格复审,职位无考生通过现场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进入现场资格复审的考生须持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已退役士兵还须持《退伍证》);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因现场资格复审不严致使不符合《招录公告》规定条件考生进入面试环节的,该考生的成绩作无效处理,并追究现场资格复审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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