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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州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告
2012-08-03 11:37  未知 点击:

2012贵州政法干警考试课程

2012贵州政法干警考试QQ交流群: 160268489

  (五)面试和总成绩

  1.面试

  时间:拟在2012年10月下旬进行。

  面试地点见面试准考证。

  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面试人员为现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

  2.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占4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体能测评

  时间:拟在2012年10月下旬或11月上旬进行。

  报考公安系统、司法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参加面试的考生进入体能测评环节。

  体能测评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组织实施,体能测评具体时间和地点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附件6)执行。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七)体检

  时间:拟在2012年11月上旬或中旬进行。

  体检必须在省政法干警招录办指定的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可依职责权限进行复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以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考生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2:1比例以内(含2:1)确定体检对象,其他职位招录计划数以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中,对《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列的不进行复查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八)考察政审

  时间:拟在2012年11月中旬进行。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政审环节。

  考察政审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部署,招录单位具体实施。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政审材料。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政审不合格的考生,由招录单位报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考察政审考生合格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减少或取消。

  (九)公示、录取和入学

  1.公示

  时间:拟在2012年12月下旬进行。

  ①经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报考专科、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职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②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职位的,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原则上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相应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取的,取消该考生的录取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取,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公示后,职位考生合格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减少或取消。

  2.录取

  对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拟在12月底前将拟录取人员按有关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我省上报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3.入学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各层次试点班录取考生将在2013年2月底前入学。

  八、录取后学生的培养、管理及毕业录用

  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将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委托培养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专业培养方案。各相关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与政法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班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定向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九、关于招录经费保障

  对定向到我省县及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的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全部由中央财政保障。省政法主管部门将在招录工作结束后,尽快上报实际委托培养学生人数、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等情况,以便财政部计算下达我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项经费。省财政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该项政法招录体制改革试点专项经费后,足额下达到招录培养院校。

  十、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录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处理。

  (二)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三)在招录过程中,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发布的各项招录信息(如成绩排名、减少或取消职位、职位名次等内容)都将在 “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网站上进行公布。

  (四)招录工作未尽事宜,由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咨询电话

  1、 政策咨询电话:

  0851-6826549 省政法干警招录办

  0851-6992245 省法院

  0851-6697707 省检察院

  0851-5552151 省司法厅

  0851-5904036 省公安厅

  传 真:0851-6826549

  2、监督电话:

  0851-5892143 省委组织部

  0851-583724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 网上技术咨询电话:0851-6810676、6831833

  4、网上缴费咨询电话:0851-6830628

  (六)本《招录公告》解释权属省政法干警招录办

职位表 咨询电话等打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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