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办公厅,为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
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增加指导、监督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好需由国务院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办理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