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解析
我不赞成柳州市对机动车收取“进城费”,具体理由主要有两点:
第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不能作为柳州市收取“进城费”的充分依据。虽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原则性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所有的路桥都能被无条件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只规定“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并没有规定整个城市的通行都可以收取费用。而且该条例施行于1996年10月,当时还未实行燃油税改革,事实上2008年底财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项目,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与公路、机动车辆等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柳州从2010年6月开始按车辆驻留时间收取进城费,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既收燃油税又收路桥费涉嫌重复收费。
第二,城市道路建设的费用应主要由地方财政出资修建,由税收来支付。上世纪80年代“收费还贷”模式在广东兴起的时候,各地政府财政收入的确较少,修路铺桥力不从心,但现在,各地政府财政收入普遍连创新高,政府财力相对丰盈,单是附着于车辆之上的各种税费(燃油附加、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等)就已经规模可观。城市道路建设应该主要由地方财政出资修建,因为城市道路建设属于民生工程,而且这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政策的应有之义。
总之,虽然“围城收费”有助于柳州市政府能够收回贷款修路的成本,有助于控制柳州城内的车流量、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拥堵,但从整体而言属于短视行为,不仅破坏了柳州的城市形象,而且影响了投资环境。我认为柳州市政府应当践行执政为民理念,争取多方筹措资金,督促物价部门和柳州市城投公司重新设计收费数额,尽快取消按时段收滞留费,制定出更为合理的、能让各方都能接受的收费方案。国家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快研究现行立法规定的不足,适时变现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为“政府收税,投入公路”,明确政府从税收中进行专项投入是路桥建设资金的最主要来源,彻底革新交通基础设施投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