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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湖北曾都区公开招聘城管工作人员公告
2011-08-27 10:03  华图网校 点击:

  为加强城管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区政府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管工作人员。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及工作待遇

  (一)招聘单位:曾都区城镇管理执法大队。

  (二)招聘岗位:城管工作人员100名(男90名,女10名)。属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三)工作待遇:签订公益性岗位聘用合同,月工资1000元,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并根据工作实绩发放奖励工资。每年从年度考核优秀者中择优纳入全额事业编制。

  二、招聘对象及资格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复员退伍军人;

  2、军校、警校毕业生;

  3、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毕业生。

  (二)资格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2、身体健康;

  3、随州市户籍;

  4、男18至30周岁(1981年9月1日至1993年8月31日出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18至25周岁(1986年9月1日至1993年8月31日出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的;

  4、被开除公职、军籍的;

  5、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予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须知

  (一)时间:自2011年8月25日至2011年9月15日,上午8:00至11:30,下午15:00至18:00。

  (二)地点:曾都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楼大厅(随州市烈山大道86号),实行现场报名。

  咨询电话 :0722-3221514、0722-7069998

  (三)要求:应聘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退伍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小2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经初审合格后,每人缴纳考试报名费150元,凭缴费收据办理报名手续,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并签署《曾都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诚信承诺书》(报名表可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或登录中国曾都网下载)。考生应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四)资格审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复审并报区招考领导小组审查,确定参加考试人员名单。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将在中国曾都网(www.zengdou.gov.cn)公布。

  (五)准考证发放:报考人员请于2011年9月22日至9月29日期间,登录中国曾都网查看资格审查结果。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到曾都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领取《准考证》。

  四、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体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笔试

  1、笔试时间为120分钟(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应试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

  2、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包括《国家行政处罚法》、《国家行政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城建监察执法责任制规定》、《湖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安排在笔试后进行,所有参加笔试的人员均参加体能测试。

  (三) 面试

  1、面试人员的确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计划1:1.5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在中国曾都网公布。

  2、面试方式:由区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封闭进行,面试成绩现场公布。

  (四)综合成绩计算

  按照笔试成绩40%、体能测试成绩20%、面试成绩40%折合计算,综合成绩在中国曾都网上进行公示。

  五、体检和考核

  体检人选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人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合格人员直接进入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等情况,同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六、公示和聘用

  体检和考核合格的,作为拟聘用人员,在中国曾都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考试成绩以及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的监督举报,举报者须署实名。

  公示期满,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填报《曾都区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审批表》,报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聘用。

  被聘用人员如与原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本人解除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否则,不予聘用。

  (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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