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12〕28号)以及《江苏省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精神,南通市2012年计划考试录用769名担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市级机关51名,县(市)区级机关213名,乡镇(街道)机关399名,省行政机关垂直管理部门驻通机构10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普通高校2012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全市职位均可报考。其他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限本市户籍或生源。大专学历人员报考县(市)区职位的限招考职位隶属的县(市)区户籍或生源,报考市级机关职位的限南通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区)户籍或生源。
2.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职位。
3.定向招考省选聘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招考对象为:本市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社区)任职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4.定向招考“选派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招考对象为:
⑴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
⑵经我市市、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农村(社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我市各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公开选拔的现仍在职在岗的“名校优生”人员(其中:博士、硕士研究毕业生在本地基层一线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优秀本科毕业生在本地基层一线服务满3年且考核合格),经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限报本县(市)区职位;
⑶聘期已满考核合格未续聘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5.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考对象为:
⑴经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书面推荐的本辖区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满2年的现任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和我市市、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基层工作的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
⑵经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具有本县(市)区农村户籍且在籍5年以上,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在本县(市)区自主创业从事农业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乡土人才,以及外出自主创业的优秀工人、农民。
6.省监狱、劳教系统的职位按司法行政系统招警简章的规定执行。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地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有价放弃面试录用资格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招考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2月7日至1994年2月13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1年2月7日以后出生);
4.报考公安特警的人员年龄不超过25周岁(1986年2月7日以后出生),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的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81年2月7日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公安法医及司法行政系统的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76年2月7日以后出生);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公安机关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8.具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