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淮安市考录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
工作人员有关问题解释
为方便考生报名,根据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淮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简章》,经研究,现将我市招录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相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党校学历人员报考问题
取得党校学历人员符合简章和职位(不含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其他条件的可以报考。
二、关于政治面貌要求
职位要求“中共党员”的,中共党员和中共预备党员均可报考。
三、关于政策性安置条件
1、“夫妻分居”是指夫妻中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工作单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其配偶可报考在淮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招考职位,其中在淮一方工作单位地点在清河、清浦、开发区的,可报市直、清河区、清浦区职位;在淮一方工作单位地点在本市所辖其它县(区)的,限报本县(区)职位。
2、“父母身边无子女”是指父母具有本市常驻户籍和固定住所,身边无子女照顾。子女可报考父母户籍和固定住所所在地的招考职位,其中父母户籍和固定住所在清河、清浦、开发区的,可报市直、清河区、清浦区的招考职位;父母户籍和固定住所在本市所辖其它县(区)的,限报本县(区)职位。
3、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只限报考军人服役地的招考职位。其中,军人服役地在清河、清浦、开发区的,可报市直、清河区、清浦区的招考职位;军人服役地在本市所辖其它县(区)的,限报本县(区)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