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聘后管理及待遇
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聘期制度(需实行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制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正式聘用资格,自谋职业。聘用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考试、体检、考察情况,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监察局)0514-87865400,市委组织部0514-8786638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14-80978252。
六、本简章由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 0514-80978061、0514-87866365)
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