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面试组织及成绩计算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
2.面试成绩的计算
考生面试成绩为每位考官所给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凡面试时实际到场参加面试的人数与录用人数等额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
(四)总成绩的计算
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试总成绩。考生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同时公布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
六、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一)体检和体能测评
1.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进行。其中,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检查有关体检项目。
2.体检在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录用单位的盟市政法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3.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4.体能测评。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教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在面试后和体检前,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国家公务员局考录司《关于录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11〕28号)对报考者统一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并补充进行体能测评。递补只进行一次。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政法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旗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录用资格,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七、公示和录取
1.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总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并上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
2.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班的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所报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将考生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对上报的人员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后确定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复试后无合格人员的,该职位取消。
报考其他职位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信息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3.考生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