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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法机关公务员招考简章(3)
2012-08-10 09:17  华图网校 点击:

2012年宁夏公务员考试辅导课程     2012宁夏公考备考QQ交流群:25842423

  九、资格复审

  (一)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应贯穿到整个考录工作全过程。在整个考录工作中,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一律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二)面试前,由各招录机关统一收取拟进入面试人员(含免笔试人员)报名资格证件,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各招录机关集中进行报名资格复查审核。经复审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取消面试资格。

  (三)经资格复审,通过复审人员人数与招考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经招考领导小组研究,可降低面试开考比例或减少招考计划数;职位无考生通过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四)经资格复审合格的面试人员名单确定后,将在报名网站公示。

  十、面试

  (一)面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将由各招录机关通知取得面试资格人员,并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告。

  (二)面试人员名单公布两个工作日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三)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为150分。

  (四)职位招考计划数与通过资格复审后的考生人数达不到1:3比例职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环节。

  (五)面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试成绩,分职位由高到低,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2×60%+面试成绩×40%。

  特警职位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2×30%+警务技能测试成绩×40%+面试成绩×30%。

  (四)免笔试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

  (五)考试总成绩如果不是整数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六)如果报考同一职位考生的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现象,无法决定体检、考察对象时,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以加试一次笔试的方式确定人选。

  十一、体检

  (一)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纪委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三)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因体检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申请复检的报考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六)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由招录机关承担。

  十二、考察

  (一)考察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自治区直属机关职位由招录机关负责实施;全区法检系统职位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组织考察;地级市、县(市、区)人民警察职位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负责考察;司法、监狱系统职位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组织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三、公示、录用审批

  (一)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全区法检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报批;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报批厅机关录用名单,各市、县(区)公安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报批;司法、监狱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报批。

  (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认真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网公示七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招录机关负责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四)新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初任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

  (五)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各招录机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十四、其他

  (一)凡涉及本次招考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为了帮助报考者深入了解本次招考的有关政策,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编制了《报考指南》,内容包括:本次招考的具体政策、注意事项、体检项目和标准等。报考者可以通过报名网站查阅。

  (三)报考人员要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理念。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宁人社发[2010]120号)处理。

  (四)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政策咨询电话:0951-6669312 0951-5099005 5099125

  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61 0951-5099163

  报名咨询电话:

  0951-5030195(法院系统) 0951-5926032(检察系统)

  0951-6136030(自治区公安厅)0951-4116207(司法行政系统)

  0951-6888895(银川市)0952-2012332(石嘴山市)

  0953-2037617(吴忠市)0954-2076798(固原市)

  0955-7063905(中卫市)0953-8025172(同心县)

  附件:

  1.《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法机关公务员专项招考职位一览表

  2. 《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法机关公务员专项招考和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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