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学生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培养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合格毕业学生由所在培养院校按原确定的定向单位进行派遣,并将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学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情况要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费用50%的违约金。
七、其他
符合报考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央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印发〈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1〕2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和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省公安厅 0531-85123186
省司法厅 0531-58755305 58663600
省公务员局 0531-86021185
省人事考试中心 0531-88597886
附件:1、2011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公务员招考(招生)基层公安机关职位表.xls
2、2011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公务员招考(招生)基层司法所职位表.xls
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