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者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的采取直接考核办法,但必须公开报名,资格确认后,参加由招聘单位组织的面试,经厅直事业单位招聘领导组考核后确定拟聘用人选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办理聘用,其占用的岗位从招聘岗位中核减并在笔试之前公告。
医疗卫生技术类岗位面试分综合素质面试和实践技能操作两部分进行考试,各占综合成绩的30%;护理岗位面试只进行实践技能操作,占综合成绩的60%;非医疗类岗位面试占综合成绩的40%。面试内容及形式可以根据单位招聘岗位需要确定。
各招聘事业单位要建立“公开招聘面试专家库”,并报省人社厅、卫生厅备案,公开招聘专家库的成员原则上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面试专家须 从专家库中选取。统一招聘岗位每个面试考场考官由5人及以上专家组成,其中本单位专家2人,其余3名专家由省人社厅、省卫生厅从“公开招聘面试专家库” 同专业专家中随机选取。自主招聘岗位面试专家由招聘单位自己选取,但每个面试考场外聘专家须达到50%以上,并报省人社厅、卫生厅备案。
同一岗位面试入围人数超过每场面试同岗位最大容量时,由考生抽签决定分组进行面试并按比例平分每组拟招聘人员名额。
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面试通知书的或者经书面确认自动放弃者,取消面试资格,该岗位可以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取消面试资格,同时该岗位不予递补。
每个面试考场须配置摄像设备,对考生、考官全程摄像。面试成绩须当天对外公布。
3. 成绩合成 笔试(笔试成绩按百分制折算)与面试成绩权重相加后为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采取百分制。直接考核的人员,面试成绩即为其综合成绩。
(1)医疗卫生技术类岗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综合素质面试成绩×30%+实践技能操作成绩×30%
(2)护理类岗位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实践技能操作成绩×60%
(3)非医疗类岗位综合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成绩×30%+专业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
(4)综合成绩出现并列,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取消拟聘用资格。
(5)考试要单独设立计分室,每个考生的成绩须由2台电脑同时录入,每台电脑须配备2名工作人员,计分室须派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六)体检与考核
体检与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体检对象依综合成绩排序,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岗位需要增加的 体检内容和标准需经省卫生厅同意并报省人社厅批准后在用人单位招聘方案中公告。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人员,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体检在三甲医院进行。体检结论不合格需要复检的,须经组织实施体检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另一医疗机构组织复检,遇有疑难问题,需要组织会诊时,承担复检的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会诊,做出结论,确保体检客观、公正。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核对象。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若体检、考核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者,考生本人须写出书面报告,经单位确认后,其空缺岗位可以按照综合成绩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