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示与聘用
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在招聘单位、省卫生厅和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请直接向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组反映。公示发现问题经查属实的,可以按照综合成绩依次递补。
公示期满,对拟聘用人员没有异议的,招聘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省卫生厅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六、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在山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组的指导和山西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组的领导下,由山西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具体招聘事宜。招聘工作全过程按照山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组的规定程序和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各招聘单位成立由院(所、中心)负责同志及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及相关业务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领导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招聘人员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 监督管理与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事关应聘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就业和社会稳定。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纪律,严格执行 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公开招聘要主动接受招聘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招聘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省人 社厅和省卫生厅派出人员进行巡视。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对违反考试纪律、有营私舞弊行为、影响考试公平、 公正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建立公开招聘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制定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在招聘工作期间指定专人负责舆情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