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
1、体检人员的确定。根据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与体检人数1∶l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2、体检的组织。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某些岗位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按职业规定执行,但一般性岗位不得提出歧视性要求。职业规定高于《通用标准》的,应在岗位具体要求中予以明确。体检必须在二等甲级以上医院进行。
3、体检人员的递补。体检不合格的,依据该岗位人员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只在参加专业测试人员中产生,如没有人员递补,取消该岗位的人员招聘。
(六)考核
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等情况,并调阅人事档案,对考核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考核工作人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报市人事局核实确认后,依据报考该岗位人员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只在参加专业测试人员中产生,如没有人员递补,取消该岗位的人员招聘。
(七)拟聘用人员的确定及公示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市人事局,经审定后,由市人事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考生咨询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