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并符合上述招考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5年1月4日至1993年1月4日期间出生),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0年1月4日以后出生)。
2、报考人员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符合招考职位所需的学历和专业要求(报考人员毕业证书上的学历和专业,必须与招考职位的学历和专业要求相符)。其中,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
3、乡镇(街道)机关面向优秀村(社区)干部招考的,具体要求如下:
(1)任村(社区)“两委”正职的,年龄在18至40周岁(1970年1月4日至1993年1月4日期间出生)。村“两委”正职学历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社区“两委”正职学历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2)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的,年龄在18至35周岁(1975年1月4日至1993年1月4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4、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18至30周岁(1980年1月4日至1993年1月4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需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四个项目的每项得分均须达到45分及以上(男性:10米×4往返跑≤12″8、立定跳远≥2.08米、引体向上≥7个、1000米≤4′20″;女性:10米×4往返跑≤13″8、立定跳远≥1.38米、仰卧起坐≥20个、800米≤4′15″)。
5、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11年1月4日前,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或曾在军队团级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及以上的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6、资格复审前,报考各级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A类或B类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取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11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若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7、在2011年2月28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