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考察
考察工作由市和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考察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公布。
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其中,报考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对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社区)干部的考察,必要时可试行考察预告、民主测评、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淘汰。
十二、公示、录用
考察结束后,由市和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将各招录机关确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在各自指定网站上公示7天。县(市)区及乡镇(街道)两级机关定向优秀村(社区)干部和在岗大学生“村官”考录的职位,由当地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由录用机关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研究生同时凭学位证书)办理录用手续, 2011年9月30日前未能取得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不予录用。
报考人员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三、递补规定
(一)报考各级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对象,在实施体能测评2天前,书面确认不参加体能测评的;报考其他职位的面试对象,在实施资格复审2天前,书面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均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递补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或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或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
(二)体能测评对象和面试对象,在实施体能测评或资格复审前2天内提出不参加体能测评或资格复审,以及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或资格复审,体能测评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三)报考各级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对象放弃体检的,不予递补;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在招录机关集中上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前书面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相应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四)报考其他职位的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在招录机关集中上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前书面提出放弃录用资格的,均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五)截止各招录机关集中上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之日(以上报发文日期为准),以后因故造成拟录用指标空缺的职位不再递补。
(六)递补人员名单由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在指定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