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山东台儿庄区事业单位招聘简章
七、录用后的管理和待遇
根据《枣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规定,被聘用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初次聘用合同期限3年),享受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待遇。被录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聘用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根据我区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凡被枣庄三十九中、区实验小学录用的教师,由区教育局分配到农村基层学校任教1年,1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回原聘用单位工作,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关系。
八、监督和检查
为保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我区成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将及时向社会公开招聘单位及岗位、招聘条件、报名情况、考试成绩、拟聘用人员等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区事业单位招聘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纪律和制度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和报考者,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从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人员凡有《枣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室字[2007]3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九、其它
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本通知由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咨询电话:0632——6618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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