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直事业单位公招人员面试规定(试行)
印发《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保证面试质量,根据《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赣人发[2006]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面试。
第三条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面试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面试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 面试程序
第七条 面试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方案;
(二)编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三)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四)实施面试;
(五)公布面试成绩。
第三章 制定方案
第八条 面试工作实施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面试方案,并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面试方案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内容、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考官的组成以及监督的办法等。制定面试方案时,应保证同一岗位的考生由同一组考官、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
第十条 面试前应告知考生面试方案中考生须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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