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2)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四)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监督下,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录用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垂直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或者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垂直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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