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4)
第四章 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八)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应当按招考公告规定参加报名。报考者向招录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有效,并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初审,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其是否具有报考资格。通过初审的报考者,应按招考公告的规定确认其报考申请。
招考职位的确认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要求的,省、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适当调整该职位的录用名额,并通知有关报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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