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贵州省兴仁县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简章(2)
八、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考察组报经县招聘领导小组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1、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2、正在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违法违纪受到处罚、处分未解除的。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现行政策执行)。
6、在职在编的公职人员(含试用期人员、特岗教师)。
7、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报考的。
8、隐瞒简章规定的不予报考信息内容的。
考察不合格造成缺额的,不再递补考察。
九、聘用审批及待遇
(一)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聘用问题的,办理聘用手续。
(二)拟聘用人员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选择所报考类别的岗位
(三) 凡经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聘用的人员,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实行聘用制管理。
(四)拟聘用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不到聘用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
(五)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定点定岗五年内不准交流。
(六)经招聘聘用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十、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聘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事聘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核和体检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 0859-6210336(兴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859-6212375(兴仁县教育局)
监督电话: 0859-6212252(兴仁县监察局)
十一、本简章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
2、《兴仁县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师报名表》
兴仁县公开招聘领导小组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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