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陕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3)
七、有关事项
(一)各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至属地普通高校,统筹安排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考试的政策宣传、报名、培训及考试等相关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把好资格审查关,严禁任意放宽条件和借机乱收费。各普通高校要提高认识,把此项工作与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结合起来,落实专门机构与人员,积极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毕业生教师资格报名、培训与考试等相关工作。广大毕业生和社会人员要提高认识,认真研读国家和我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法律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把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为获取教师资格、从事教师职业的前提条件和唯一途径。
(二)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必须坚持属地化原则,并确保学用一致。驻陕高校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以所在学校为单位集中向属地教育局提交申请。非因特殊情况,驻陕高校不得拒绝本校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申请。
(三)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以申请人正式毕业证书作为依据。党校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除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专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者,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历的,不能作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凡获得国 (境)外学历学位者,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各种非学历培训证明及结业、肄业证书(证明)等不能作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有效证件。凡取得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学前教育和幼儿教育等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可申请参加我省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四)关于教育部试点省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问题以及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问题,请按照我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陕教师〔2012〕7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于提供虚假证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的,以骗取教师资格论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场收缴虚假证件,并及时将其基本信息(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和虚假证件送交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
教师资格考试属我国法定职业资格考试,做好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是把好教师入口质量关,确保教师队伍素质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校应充分认识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切实履行职责,把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抓实抓好。
联 系 人:韩润社 杨红庆
联系电话:029—88668691(兼传真)
电子信箱:snjszgzx@126.com
附件:
2.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样表)
陕西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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