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福建泉州石狮市招聘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公告(3)
3.体检的组织。具体事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4.复检规定。报考者或用人单位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缺席体检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
5.其他要求。体检对象属于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应在领取体检通知书前提供所在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调动证明、同意辞职证明或解除聘用合同证明,逾期未提供者取消体检资格。
(二)考察
体检结果公布后,考生应在人事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考察材料。考生未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察工作且无特殊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考察阶段,将采取谈话、查阅档案、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验证、计生和综治情况调查等方式对考生的报考条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学习表现、遵纪守法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察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公示及聘用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在石狮人才网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组织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有关培训、聘用规定按照闽卫科教〔2009〕18号、闽卫人函〔2010〕595号、泉卫综〔2014〕14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考生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因不合格或弃权等原因而造成岗位空缺的,在该岗位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各环节的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
(二)本次公开招聘的报名、笔试、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等工作全程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95—88716657。
(三)本次公开招聘的相关信息将通过石狮人才网发布。考生应随时关注网站相关信息,因个人未及时关注网上相关信息而影响招聘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考生应仔细阅读本通告各有关规定后方可报名。因未认真阅读本通告相关规定而影响应聘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五)本通告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聘,未尽事宜由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595—88718084)和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95-88707372)。
附件(点击下载查看):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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