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重庆公安消防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公告(4)
(五)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六)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七)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2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八)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及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九)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十)档案材料经审查严重缺件或有重大疑问。
四、待遇
接收入警大学生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享受现役军人待遇。
(一)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印发〈关于军队工资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文件及有关规定,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13级),中尉警衔。
(二)警官工资标准在每年的1月份定期增加一次,并随着职级和警衔的晋升而增加。
(三)警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保险。
(四)大学毕业生接收入伍后符合随军政策规定的,即可办理配偶、子女随军手续。
(五)警官住房保障实行分配公寓和发放住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在计算住房补贴年限时,在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在内。
(六)伙食方面实行部队提供补贴和本人交纳一定伙食费的方式保障,服装由部队根据规定定期发放。
(七)工作成绩突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提前提拨使用。
(八)未婚警官与父母不在一地居住的,每年享受30天探亲假;已婚且夫妻异地居住的警官每年享有40天假期,差旅费由部队负责报销;已婚且夫妻同地的警官,在正常节假日外,每年还享有20天公休假。
(九)警官在按照规定离职培训、进修、休假、治病疗养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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