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湖北省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2)
三、哪些人员不能报考?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禁考期内的人员;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四)截止2015年7月31日,服务年限不满两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五)截止2015年7月31日,未办理试用期转正手续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六)截止2015年7月31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未服满与招考单位约定最低服务期或者违约的;
(七)乡镇(街道)基层工作经历不满2年的选调生,乡镇(街道)工作经历是指行政关系和实际工作都在乡镇(街道),不包括挂职和借用工作经历;
(八)2012年以来报考我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选调生,录用后拒不报到、试用期内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等不诚信人员;
(九)在读的非2015年7月31日前毕业的普通高校学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5年7月31日前毕业的人员不能以已取得的较低层次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十)在读的、未满约定服务期的和违约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员和毕业人员;
(十一)现役军人;
(十二)个人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三)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十四)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及《公务员回避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前述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十五)报考国家安全机关、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强制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除上述款项规定的不得报名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报名:
1.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2.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十六)报考基层专武干部职位的,除上述规定的不得报名的情形外,未服满现役的部队退役人员也不得报名。
四、各个职位的招录对象如何界定?
(一)面向选调生遴选的职位,限湖北省委组织部统一选派的选调生报考,并须具有两年及以上乡镇(街道)工作经历。
(二)面向“四项目”人员及退役的大学生士兵招考的职位,限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四项目”人员、退役的大学生士兵报考。“四项目”人员是指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截止2015年7月31日前已经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并在我省服务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三支一扶”(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四类人员。共青团湖北省委选派到外省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也可报考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的职位。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四项目”人员不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也可以报考其他职位,但必须符合该职位资格条件。“四项目”人员中已经通过考试等途径成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得再以“四项目”人员身份享受定向招录政策优惠。
退役的大学生士兵是指入伍前取得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退役士兵和入伍前为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在校生,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专科以上相应学历(学位)的退役士兵。
(三)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招考的职位,限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且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报考。具有两年乡镇(街道)基层工作经历的选调生、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四项目”人员和退役的大学生士兵不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也可以报考要求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但须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四)招考职位对基层工作经历不做限制的,符合该职位资格条件的所有人员均能报考。
(五)招考职位限2015年高校毕业生报考的,则仅2015年高校毕业生方能报考。
具有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2015年高校毕业生,可以2015年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也可报考要求具有两年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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