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宜宾市南溪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5名公告(3)
根据招聘名额,按照报考者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
(二)体检标准。
(1)体检在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2)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3)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对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09]07号)执行。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入围体检人员名单随考试总成绩公布。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事宜及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报考者,视为自动弃权。
(四)复检。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招聘岗位因体检人员自动弃权或体检不合格而出现的空额,按照参加面试报考者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若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体检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
六、考核
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宜宾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考核暂行办法》(宜人发〔2010〕14号)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
对考核中取消报考资格以及通过考核的报考者在公示前自动放弃出现的空额,按该岗位参加面试报考者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人选进行体检和考核,如递补人员综合考核达不到岗位要求,不再递补。
七、公示
通过考核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将在宜宾人事考试网、中国三江人才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拟聘人员的姓名、年龄、毕业院校、专业、学历学位、职称、考试总成绩、排名以及该岗位招聘条件。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拟聘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公示期间因被公示人弃权或因其被举报查实取消拟聘资格后出现的空额,不再递补。
公示后因拟聘人员弃权等原因出现的招聘名额空额,不再递补。
八、审核确认和办理聘用手续
(一)拟聘人员公示无异议者,由各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对报考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无误后,由招聘单位填写审核确认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区人社局复核汇总报市人社局审核确认。通过市人社局审核确认的人员,取得聘用人员资格。其中,在编在职人员应在聘用确认前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到新单位应聘的书面材料(附件4)。通过市人社局审核确认后的所有在职在编人员必须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60日内提供原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和全部档案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不能按期办理完相关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2015年应届毕业生应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和职(执)业资格证进行资格复审,再按程序进行考察、公示合格后办理聘用手续。
(三)非在编在职人员应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60日内提供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有效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档案管理证明及原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四)取得聘用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以聘用书面通知为准)到单位报到,按照有关规定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
(五)聘用人员在试用期间需参加岗前培训。试用期间、试用期满以及岗前培训不合格的,按程序解除聘用资格。试用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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