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东广州市荔湾区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第二批)(3)
(八)公示和录用
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广州荔湾(http://www.lw.gov.cn)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办理录用手续。拟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社会人员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人事关系由荔湾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进行人事代理。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经考核被证明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应聘者本人因个人原因在领取录用通知书前放弃录用资格的,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具备候选资格的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拟聘用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省外的,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问答(二)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2号)第2点相关规定,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方可聘用。
(九)人员待遇
受聘人员实行聘用制度,享受事业单位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具备录聘岗位上一级资格的人员,试用期满后如单位上一级有岗位空缺,可通过参加单位组织的竞聘上岗,办理聘用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岗位待遇。
四、注意事项
(一)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等过程中作弊的;
3、其他因应聘人员的原因造成录用结果有失真实的情况。
(二)本次招聘,“应届毕业生”指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及持有效暂缓就业协议书的往届毕业生;“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以外的符合招聘公告中所规定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报考人员报名时应认真对照本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学历学位、招聘对象及其他资格条件等,不符合招聘公告要求的任何条件之一的,均不可报名;报考人员的工作经验以毕业后参加工作,单位所缴纳的社保记录为准,年限计算截止2015年5月31日;应聘人员原为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其相关工作经验可由原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工作经历。
(四)报考人员参加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或证件与报名登记表不一致者,不得参加考试。遗失身份证的报考人员,需及时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凭准考证及临时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其它证件不能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
(五)报考人员的报考学历、专业必须符合职位对应的学历层次及专业要求,专业按所获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为准,若职位同时有学位要求的,报考人员须同时取得报考学历、专业相对应的学位。招聘专业参照附件2《专业目录(2015年版)》执行。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招聘专业中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岗位要求的专业主要课程基本一致,须在报考时提交毕业证书和课程成绩单(毕业院校盖章),经招聘单位认定为相近专业,同意后可申请报考,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报考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资格证必须与所报考职位相匹配。
五、此次公开招聘工作由荔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咨询电话:020-81894442,纪委监督电话:020-81585007;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管,联系电话:020-81939593。
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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