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疆公安机关事业编制人员招聘522人公告(4)
九、体检
体检时间:2015年7月28日前。
参加体检人员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按报考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人民警察招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视力适用“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要求复查的,经自治区公安厅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另选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一次。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聘用。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因体检不合格或自行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岗位,根据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考察
考察时间:2015年8月10日前。
(一)自治区公安厅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政审相关规定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家庭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
(二)因考察不合格或自行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岗位,根据总成绩依次递补。
十一、公示
由自治区公安厅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拟录用人员在报考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安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十二、调剂
调剂补录须从报考相同地州(市)招聘岗位入围面试并且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递补,并对调剂补录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公示。
十三、聘用
依据人事管理权限及相关法律法规,拟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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