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临沂市市直公益性岗位招聘73名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119号)有关规定及市直现有公益性岗位空缺情况,现面向全市公开补充招收73名就业困难人员,从事辅助性、临时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的公益性岗位。
一、报名条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经认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2、残疾人;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4、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及被征地农民;
7、离校未就业的高校特困毕业生;
(二)具有临沂市辖区常住户籍或临沂市辖区域内生源;
(三)热爱工作,有较强敬业精神,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行为;
(四)符合招聘岗位规定的报名条件。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招聘岗位为辅助性、临时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管理工勤岗位,共有21家单位招聘73人,招聘计划详见附件1。
三、报名材料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报名时须从“临沂就业网”(www.lyrc.net)通知公告栏下载并填写《临沂市就业困难群体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证件和材料。其中:
1、属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和其他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属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的还需提供能证明单亲状况的相关材料;
3、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属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属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需提供家庭成员未就业证明和家庭贫困证明,属被征地农民的还需提供失地证明。
四、工作期限
公益性岗位的从业期限为:除自首次上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年龄以身份证为准)的工作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工资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个人自主择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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