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西省晋城市市直部分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39人)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经市政府批准,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14号)和有关规定,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市直部分事业单位开展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招聘的有晋城市民政局、晋城市农业委员会、晋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晋城市文化局、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晋城市档案局、晋城市园林局、晋城广播电视台、晋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局9个部门所属的19个事业单位,共39人。
二、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2015年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三、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年龄符合岗位的要求(30周岁及以下为1984年12月7日以后出生,35周岁及以下为1979年12月7日以后出生,其它按此类推);
7.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详见公开招聘岗位一览表)。
“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的招聘对象,为参加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晋西北计划)到2015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参加山西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到2015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含到2015年服务满两年,考核合格,现仍在职)的人员。
“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报名出现空岗或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此招聘岗位名额纳入向社会公开招聘岗位名额。其中:相同专业的招聘岗位,合并岗位数,不再延长报名时间;属于单一招聘岗位的,报名时间顺延两天。相关信息在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晋城人才网发布。
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可按照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对待,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人员,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其中,非2015年应届毕业的全日制专升本学生、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参加公开招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应聘者在报名后、聘用之前已成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以上现役、试用期等有关资格条件中,除有专门规定外均以2015年12月7日为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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