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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丹东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招聘200人公告(3)

2016-10-10 14:14  |  丹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四、面试

  (一)参加面试人选的确定

  本次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划定后,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排序,按照招聘计划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确定各岗位拟参加面试人选。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如出现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人选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人数确定。面试人选名单将在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统一发布。

  (二)资格复审

  面试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参加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审查内容为:报考人员本人的准考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户籍、报到证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提供的各项信息与证件材料(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资格证、其他必须的材料等等)必须齐全、真实、有效,且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凡报考人员不具备报考资格和证件材料不全、不真实或与招聘岗位所要求的条件不相符的,取消其面试和聘用资格,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也同时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承担。

  出现未通过资格复审或放弃面试资格的岗位,不予递补。

  (三)面试

  面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共同组织。

  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不予聘用。

  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笔试、面试加权后总成绩,按聘用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总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笔试、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例各为50%。权重计分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笔试、面试及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一)体检

  体检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体检对象承担。

  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报考人员无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的,不予递补。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招聘单位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察组由招聘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至少两人组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1、由原工作单位或社区及村级党组织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材料内容包括考察对象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

  2、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考核考察对象报考资格的匹配性、真实性,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4、考察的同时,要进行报考资格再审。

  在规定日期前不上交考察材料视为放弃考察资格。

  放弃考察资格、考察不合格或资格再审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不予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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