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基本素质,保障公民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可采取按职位招考或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和面试;
(四)体检与考察;
(五)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其他招录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报考者的职位。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实行的优惠政策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四)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监督下,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录用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垂直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或者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垂直管理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