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5)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对公务员录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事厅下发的《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浙人干〔1996〕95号)同时废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对公务员录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事厅下发的《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浙人干〔1996〕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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