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快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就业机制,根据泉州市委组织部、泉州市人事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泉人综[2006]15号)、《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和机关补充工勤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泉人综〔2007〕7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拟公开考试招聘一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公开招聘共设招聘岗位110个,计划招聘人数180人。各招聘单位具体的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等要求,详见《2011年永春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岗位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对象:
1、国家任务招收、2011年及以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毕业生、职业中专毕业生及计划外自费生)。
2、根据“永政[2001]55号文件规定”,2001年11月以后到我县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3、本县已就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本次招聘职位的,应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方能报考。
(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7月11日至1993年7月11日期间出生的)。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大中专院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1年7月31日前取得,其他报考人员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1年7月11日前取得。
7、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三)特别说明:1、“临床医学”专业指医科大学(医学院)的“临床医学”专业,均为西医。2、招聘岗位中注明“专门岗位”的,是专门面向我县2007年公开招聘服务期满、现仍续聘的村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招聘的岗位。3、招聘岗位“户籍要求”为“本县”的,是指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7月11日前具有永春县常住户口或永春籍。招聘岗位“户籍要求”为“本市”、“本省”的,按以上原则,类推确认考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