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选岗
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人事局组织应聘本县的考生,按报考专业,根据面试分从高到低顺序进行选岗,确定拟聘人选。已确定的拟聘人选不得再参加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的选岗。选岗后落聘的考生根据报考志愿可参加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的选岗。
(四)签订协议
拟聘人选由相应县安排到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体检合格者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省级指标按照闽卫科教[2009]18号、闽卫人函[2010]595号文件规定签订;市级指标由各县按其乡镇卫生院招聘卫技人员的规定签订;特岗执业医师按漳卫人函〔2011〕131号文件规定签订。
四、政策规定
(一)乡镇卫生院医(药、技)师(士)
1.省级指标:培训工作组织领导、管理程序以及奖惩待遇等规定按照闽卫科教[2009]18号、闽卫人函[2010]595号文件执行;
2.市级指标: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决定,可采取临床医学专业送市卫生局安排强化培训1年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入编聘用手续,培训期间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补助费,其他专业直接办理入编聘用手续;也可采取所有专业均直接办理入编聘用手续,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培训。
(二)特岗执业医师
工资收入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对我省4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市、区)所辖乡镇卫生院聘用的特岗执业医师,除工资等原有待遇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特别补助费,连续补助三年,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发放给个人。领取特别补助费的特岗执业医师不再享受我省医学毕业生学费代偿制补助政策。已享受学费代偿制政策的特岗执业医师不再重复领取特别补助费。符合招聘条件的“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可直接聘用为特岗执业医师。
五、其他
1、本方案由漳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2、未尽事宜按《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漳委办发[2006]24号)文件执行。
联系人:黄英英(市卫生局人事科)
杨爱军(市人事局调配科)
联系电话:0596-2027181(市卫生局人事科)
0596-2024429(市人事局调配科)
漳州市人事局
漳州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