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小伙黄廷伟初中毕业复读时,借别人的学籍考取了中专。正是因为这个“污点”,他在成年后考警察没有被录取。4月6日,黄廷伟收到了山东省高院的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招考机关不予录用黄廷伟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作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山东公务员录用第一案”,至此尘埃落定。这起案件也引发了人们的热议:一个人是否该为未成年时的“污点”背一辈子“包袱”?
借用别人学籍考取中专
2007年3月16日,临沂市人事局、临沂市公安局联合发布招考简章,招用警察53 人。自小就怀有“警察梦”的黄廷伟报名参加了考试。后来,黄廷伟看到了公告,自己作为替补人员通过了考试。
2007年12月21 日,录用人员名单公示,黄廷伟名落孙山,相关部门给出的解释是,黄廷伟中学学籍卡和入团申请书两份材料上填写的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和家庭情况,均与他的其他档案有出入,他没有通过政审。
原来,1992年7 月,14 岁的黄廷伟初中毕业考中专失利,便借用了别人的学籍,到一个乡镇中学复读。第二年,黄廷伟考上了临沂一所中专。
黄廷伟认为,当时借用学籍考学是迫于无奈,自己不应为此再承担责任。在申诉无果后,2008年2 月,他将招考单位告上法庭。这也是山东首例公务员录用行政诉讼案,省高院裁定此案由莱芜市中级法院审理。
记者和几位济南市民聊起此案,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年有过污点就不能当警察,录用警察应该优中选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小黄的说法不无道理,少年时犯错应该原谅。
法庭激辩直指“污点”
2009年9 月,莱芜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就是黄廷伟少年时借用别人学籍考取中专,现在是否该承担责任。
被告招考机关认为,黄廷伟弄虚作假,冒用别人学籍和姓名考取中专,是不诚信的表现。按照《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原告曾冒用他人学籍、姓名参加中考,未通过政审,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法不能录用和公示。
黄廷伟则认为,1992年前后,临沂地区出台规定,禁止复读生考中专。这一规定仅是规范性文件,和上位法规定的受教育权不一致,本身就不合理。这一规定也迫使很多复读生用别人的学籍考中专,学籍问题不是他本人的过错。作为一个 14岁的孩子,当时他完全没有能力自己做出决定。如果让一个未成年人所谓的污点伴随自己的一生,是不公平的。“曾经的‘污点’,包括曾经的优点,只能用来说明‘曾经’,不应决定现在和将来。”小黄还认为,政审已过时,不合有关法律精神。
莱芜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廷伟在升中专过程中,冒用他人学籍和姓名参加了考试,并一直沿用至今,确系弄虚作假,违反了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被告为此不予录用符合有关规定,是准确的。 因此,驳回了黄廷伟的诉讼请求。小黄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未成年人污点”是否该消灭
省高院终审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与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招考机关对考生进行政审并报省公安厅审核,履行了法定程序。因考生有使用他人学籍和姓名参加考试的行为,未通过省公安厅的审核。因此,招考机关不录取该考生,并无不当。
省高院在判决书中同时指出,黄廷伟使用他人学籍和姓名参加中专考试的行为是否是道德问题,超出了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查范围。也就是说,法院不能对人们的道德行为作出判决。
随着省高院的终审,该案从此尘埃落定。从法院的判决来看,黄廷伟由于未成年时曾有污点,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他最终还是为此承担了责任。
黄廷伟的代理律师周泽认为,目前,国内就“未成年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已有专门探讨和小范围法律实践。“未成年人犯罪”这样的污点都可以消灭的话,类似黄廷伟这类少年时期道德或民事“污点”,涉及一个庞大的群体,也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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