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聘办法
本次事业单位招聘主要面向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将根据专业特点,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环节进行招考。
(一)公开报名
1. 招聘信息发布时间:2011年8月4日
2. 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者登录中国广州人事网或广州考试信息网,按网上提示进行报名、填写个人信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缴费、下载准考证等。每位报考者只可报考一个符合招考条件的职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报名时间:8月15日9:00至8月18日17:00。
4.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应主动将报考意向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并经其同意。由于未经原单位同意而引起的所有后果由报考者本人负责。报考人员在网上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
5.招考职位要求具备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必须同时具备与该职位所需专业相应的学历和学位。
6.报考“限应届毕业生”职位者,应以应届学历及对应专业报考;报考其他职位者,应以已取得的最高学历及对应专业报考。
(二)报名审核
广东局将组织专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职位匹配性分析,通过者才可参加笔试。审核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9:00至8月19日17:00。
(三)缴费事宜
参加考试的考生缴费标准为50元/人,由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支付;缴费时间:2011年8月15日9:00至8月22日上午10:00。因应聘者个人原因未能参加考试的不予退费。
报考成功的考生可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时间:2011年8月25日9:00至8月27日笔试开考后半小时内。
(四)笔试
1.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笔试时间:2011年8月27日9:00-10:30。笔试地点设在广州市,具体地址及要求以准考证为准。笔试内容:综合知识测试。笔试成绩在广东局网站或广州人事网、广州考试信息网公布(时间:8月28日或29日)。面试人员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在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各职位拟聘人数与面试人员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职位代码为:001、002、037的职位只招聘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考生,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报考此三个职位的考生,不参加笔试,在通过资格审核后,直接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及安排另行通知。面试后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五)面试资格现场复核
1.复核时间:从2011年8月30日至9月1日,在每批面试的前一天9:00-11:30。地点:广东局大楼A座三楼会议室,具体安排见面试公告。
2.报考人员须提交所有报名材料、大1寸免冠彩色近照2张(1张贴在报名登记表上,1张贴体检表)。报名材料包括:报名登记表,准考证、学历学位证、身份证、学生证、职称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能反映本人报考优势的论文、获奖科研成果证书等复印件以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还需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3.报考职位要求为应届毕业生的考生还需提供暂缓就业协议书或学校同意改派的证明(需加盖学校毕业分配办公室或就业指导中心公章)。
4.社会在职的报考者必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确有困难的,经广东局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
5.没有按时进行资格复核或资格复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每位报考者必须对自己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
(六)面试
报考人员可登录广东局网站或广州人事网、广州考试信息网查询面试公告。面试时间:2011年8月31日至9月2日,共三天,每天设四个考场。由广东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面试地点:广东局大楼。
面试结束后,各岗位按拟聘人数1:1的比例,根据综合成绩由高至低确定体检对象。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者,不得进入体检环节。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总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A×40%)+(B×60%),其中A为笔试总成绩,B为面试成绩。
(七)体检和考察
1. 体检
由广东局统一组织体检对象按广东局工作人员招聘有关规定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广东局支付。对于体检不合格的,可以在该职位面试合格者中按面试分数由高至低进行增补。
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2. 考察
对体检合格者,由广东局统一安排考察,考察主要是向其原(现)单位或学校的人事部门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查阅考生档案。根据考生档案情况,对学历学位有疑问的,考生必须提供由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全日制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对假学历学位者取消其聘用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经考察不宜聘用的人员,不予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