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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宁夏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
2012-03-21 10:08  宁夏人事考试网 点击:

  九、体检

  (一)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报考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体检。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考生,也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进行体检。自治区纪委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三)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

  (四)因体检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申请复检的报考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六)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由招录机关承担。

  十、考察

  (一)考察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自治区直属机关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实施;地级市、县(市、区)所属机关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负责实施;乡镇(街道)由所在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全区法检系统职位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组织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考察中还要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报考者中按照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一、公示、录用审批

  (一)各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全区法检系统拟录用人员名单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统一报批;地级市以下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的报批工作统一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认真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网公示七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由招录机关负责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四)新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初任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由招录机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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