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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0年招聘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1000名简章
2010-07-15 18:02  华图网校 点击:

  为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统筹协调发展,现就201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经3年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招聘对象和数量

  (一)招聘对象。我省生源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及在择业期(毕业两年即2008年6月以后毕业)内未就业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已参加“选派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基层项目的,原则上不再招聘。

  (二)招聘数量。约1000名。招聘计划见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二)具备一定的临床医学专业知识,学习成绩良好。

  (三)身体健康。

  三、招聘程序

  1、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2010年7月20日9:00-7月25日16:00

  查询时间:2010年7月21日9:00-7月26日9:00

  (1)提交报考信息。报考人员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sdbys.cn),仔细阅读《山东省2010年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全科医师简章(网络版)》。符合报考条件人员登录该网站网上报名系统,如实填写、提交个人报名信息。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待审核期间内可修改报名信息,后一次自动替代前一次信息。待审核期为24小时,自完成提交报名信息算起。报名一经审查通过,不能更改。报考人员不能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应聘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并不得参加今后的全科医师招聘考

  试。

  本次考试不收取报名费用。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查询时间内,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网上报名系统查看资格审查结果。各有关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报考本市区域内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报名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公布资格审查结果。资格审查不合格人员,取消报名资格。

  (3)网上报名确认。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及时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的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确认。未按期进行报名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4)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确认后,于笔试前5日内登录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2、笔试。2010年8月上旬,全省统一时间、统一试卷在各有关市分别组织招聘笔试。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笔试科目为应知应会的医学综合知识一门,时间半天。笔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布。笔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由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应聘人数和考试情况确定。

  3、面试资格审查。根据笔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内,由各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招聘计划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人数确定。面试人选在指定时间内登录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下载打印《山东省2010年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全科医师报名登记表》,同时携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有关材料,交招聘地所在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查盖章。面试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证领取面试准考证。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在面试前3天仍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面试资格审查前,应聘志愿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各市组织填报。

  4、面试。面试安排在笔试成绩公布后2周内完成,由各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行组织,主要面试应聘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志愿态度。

  5、考察体检。根据笔试、面试成绩4:6的比例,按百分制计算考生的综合成绩。每个职位按录用计划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体检人选。考察体检工作由各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参考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

  6、协议签订。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等额确定全科医师拟培训学员名单。人选出现空缺时,在考察体检合格人选中依次等额递补。各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向社会公示全科医师拟培训学员人选,公示期为7天。根据公示结果,县(市、区)卫生局、乡镇卫生院、培训学员与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签订为期3年的培训协议书,同时县(市、区)卫生局、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镇卫生院与培训学员签订就业意向书。

  四、优惠政策及待遇。按鲁卫人发[2009]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附件1: 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全科医师计划

  附件2:关于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全科医师的实施意见(鲁卫人发[2009]5号文件)

  山 东 省 卫 生 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1:

  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

  培养全科医师计划

  单 位 数量

  济南市 21

  淄博市 74

  枣庄市 44

  东营市 13

  烟台市 69

  潍坊市 45

  济宁市 100

  泰安市 50

  威海市 43

  莱芜市 20

  临沂市 149

  德州市 89

  聊城市 96

  滨州市 75

  菏泽市 122

  合 计: 1010

  附件2: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 东 省 卫 生 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鲁卫人发〔2009〕5号

  关于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全科医师的实施意见

  各市编办、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各医学高等院校:

  为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医学毕业生就业,实现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要求,从今年起,实施全科医师培训计划,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全科医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从2009年起,每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500名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进行为期3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用3年时间,为每个重点建设的乡镇卫生院(不含青岛市)招聘3名左右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培养其成为乡镇卫生院临床业务技术骨干,为农村居民提供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招聘对象

  在择业期内未就业的高等院校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三、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㈠招聘数量的确定和公布。各乡镇卫生院根据本单位三年后全科医师需求及编制空缺情况,向县(市、区)卫生局提出拟招聘人员数量,由县(市、区)卫生局会同当地人事、编制、财政部门核准后,分别报设区市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审核。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上报数据,确定公开招聘全科医师的数量。

  ㈡报名和笔试组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厅制定全科医师培训学员招聘实施方案,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组织实施报名和笔试工作。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

  ㈢资格审查和面试组织。由各设区市卫生局会同市人事局负责考生的网上报名初审、资格审核、面试、考核、体检等组织实施工作。

  ㈣培训协议书和就业意向书签订。全科医师培训学员(以下简称培训学员)名单确定后,县(市、区)卫生局、乡镇卫生院、培训学员与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签订为期3年的培训协议书,同时县(市、区)人事局、县(市、区)卫生局、乡镇卫生院与培训学员签订就业意向书。

  四、培训管理

  培训学员必须接受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工作由省卫生厅认定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基地原则上以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为主,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县(市)级医院(培训基地的评审和认定工作由省卫生厅另行安排)。培训学员须统一安排到培训基地接受为期3年的规范化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掌握全科医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其防治农村常见疾病和解决农村社区健康问题的能力,可以向个人、家庭、农村社区提供融医疗、预防、保健等为一体的医疗卫生服务。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五、人事管理

  培训学员确定后,其档案关系委托乡镇卫生院所在县(市、区)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户口随转。培训基地负责培训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卫生局、乡镇卫生院会同培训基地负责年度考核和培训期满考核工作。县(市、区)卫生局应及时将考核情况向县人事局备案。培训期间年度考核、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乡镇卫生院须及时与他们解除相关协议。全科医师培训期满后,经县(市、区)人事局考核合格,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并为其办理聘用手续。

  全科医师培训结束后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从第一批培训合格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满5年起到最后一批服务期满后两年,各县(市、区)医疗服务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岗位中,须有不低于20%的比例专门用于招聘在乡镇工作的全科医师,考试成绩单独划线。

  六、待遇

  ㈠培训学员培训期间,各地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由各市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培训对象的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含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工作补贴、生活补贴的部门或单位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工作补贴、生活补贴的部门或单位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按照各市规定办理。

  ㈡培训学员经过3年培训正式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后,须按照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㈢全科医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最低服务年限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参加全科医师培训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

  七、保障措施

  ㈠全科医师培训期间的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等培训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㈡全科医师应切实履行培训协议、就业意向书等相关条款,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后,必须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满最低工作年限。

  ㈢全科医师如未履行培训协议或就业意向书,培训期间未履行培训协议的、培训合格后未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未满服务年限的须全额赔偿工作补贴、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费等全部培训费用及已经发放的工资待遇;培训期间考核不合格,除按照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外,须赔偿已发放的生活补贴、工作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等培训经费。所赔偿的费用作为非税收收入由所在县(市)卫生局代收后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缴入财政,作为下一轮培训费用。对未履行培训协议或在乡镇卫生院工作不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全科医师,从当年起,3年内全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予聘用。

  ㈣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全科医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编办、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密切配合,周密实施,狠抓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重视全科医师培训人员成长,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予以充分关心、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安心工作。

  山东省机构编制 山东省卫生厅

  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 山东省财政厅

  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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