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面试
面试按照岗位(专业)分类进行。A类、B类岗位(专业)进行综合通用能力面试; C类岗位(专业)进行面试和试讲(说课),各占成绩的30%和70%(其中音体美各学科进行试讲(说课)和特长展示,各占成绩的60%和40%;实验员和教务人员只进行面试,不试讲); D类岗位(专业)进行试讲(说课)(其中美术学、书法专业还需进行特长展示,其面试成绩按照试讲(说课)和特长展示各占50%和50%的比例计算); E类岗位(专业)进行专业技能测试。
通用能力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理论素养、思维能力、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语言表达、举止仪表等;试讲(或说课)、特长展示主要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专业)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举止仪表、语言表达和教学技能等;专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专业)相适应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等。
A、B类岗位面试由市招聘主管部门在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统一组织实施;C、D、E类岗位的面试,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招聘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监督。面试考官由7人组成,聘请外地考官。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C、D类岗位各占40%和60%、E类岗位各占30%和70%)比例,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面试考务费每人70元。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五、考核和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分岗位(专业)由高分到低分按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的人员。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专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报考同类岗位(专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如报考同一岗位(专业)中出现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附件1“其他要求”栏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考核体检的人员。笔试成绩仍相同的,采取加试的办法确定。考核、体检时先按1:1的比例进行,对考核、体检人员不合格的,可从报考同一岗位(专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考核根据招聘岗位(专业)的要求,可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核对象,并写出书面考核意见。体检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考核、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进入资格审查人员名单、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考核体检人员名单及有关信息在“淄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请应聘人员及时查询。
六、公示与录取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经公示后,对符合聘用条件的,分别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聘用人员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后,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属在职人员聘用的试用期为六个月,新就业人员试用期为一年,期满合格的继续聘用,享受所在单位的各项待遇,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被招聘人员需迁移或变更户籍关系的,可在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移或变更手续。
七、咨询、监督电话及其他
咨询电话:
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 3184072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2791826
市人社局考试中心 3160170
监督电话:
市纪委干部室 3182064
招聘单位联系电话详见:公开招聘单位联系电话一览表(附件4)。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淄人发[2007]128号文件和淄编办[2006]64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不指定辅导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