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
(一)体检人员确定。根据招聘名额,按照报考者考试总成绩,由四川省公安厅和四川警察学院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如考试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人员,下同)。
(二)体检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国家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其中四川警察学院岗位的体检身高合格标准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执行。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由四川省公安厅和四川警察学院组织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人员名单随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公布。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单位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报考者,视为自动弃权。
(四)复检及递补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向四川省公安厅(报考四川警察学院的为向四川警察学院)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由四川省公安厅和四川警察学院组织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某岗位因体检人员自动放弃或体检不合格而出现的空额,按照参加面试报考者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如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体检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