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节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起诉与答辩(起诉的方式,起诉内容与起诉状的送达,被告的答辩) 审理前的准备(举证期限,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开庭审理(简易程序中的调解,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法庭调查与辩论,庭审笔录) 宣判(当庭宣判,定期宣判) 判决(判决的送达)
第十七节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提起上诉的条件,提起上诉的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上诉的受理(上诉文书的接收与送达,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 上诉的撤回(上诉撤回的条件,上诉撤回的效果) 上诉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审理范围,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调解) 上诉案件的裁判[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第二审裁判的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审结期限]
第十八节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原审的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九节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公民死亡的条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二十节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的条件 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提交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支付令的发出 对支付令的异议
第二十一节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停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公告)申报权利除权判决(概念,条件,公告与效力)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第二十二节民事裁判
民事裁判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分类(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形式判决,全部判决,一部判决,对席判决,缺席判决,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判决,肯定判决,否定判决,放弃判决,承认判决) 民事判决的内容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执行力) 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裁定的内容 民事裁定的效力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的内容 民事决定的效力
第二十三节执行程序
执行的原则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执行根据,执行管辖,执行异议,委托执行,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承担,执行回转) 申请执行移送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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