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聘用
(一)根据考核、体检情况确定的拟聘人员,在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九、招聘纪律
(一)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群众的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二)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应聘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我单位的录用和聘用考试,已受聘用的人员将解除聘用合同: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应聘资格的;
2.在考试、考核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3.其他违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回避: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采取回避方式。
十、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岗位由达到考核、体检条件的应聘人员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
1.拟聘人员自动放弃聘用的(需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电话联系不上拟聘人员本人的。
(二)未尽事宜按照《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昆政办〔2008〕80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简章由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和昆明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招聘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监督电话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纪委:0871-4157515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人事处:0871-4108203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871-3192326
昆明市纪委第十四纪工委:0871-3175463
昆明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