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核、体检
(一)经公示无异议的,依据考试总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上从高到低分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考核和体检人选。
(二)考核及体检工作由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和学习情况等。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体检时间、地点由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通知考生。
(三)在考核及体检中不合格的人员,由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取消其拟聘用资格,并书面告知理由。若有弃权或体检不合格者,因此产生的空缺可从本岗位在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聘用
(一)根据考核、体检情况确定拟聘人员,在昆明市环境保护网和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
九、招聘纪律
(一)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人事处、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市纪委第十四纪工委负责受理群众的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二)聘用单位负责人及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应采取回避方式。
(三)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应聘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考试,已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应聘资格的;
2、在考试、考核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3、其他违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的行为。
十、其他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岗位由达到考核、体检条件的应聘人员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1、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联系不上拟聘人员本人的。
(二)2012年应届毕业生报考时不能出具相关证书、材料,须向招聘单位签订书面承诺书,在办理招聘手续前提供,否则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三)未尽事宜按照《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昆政办〔2008〕80号)执行。
(四)本简章由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和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十一、监督电话
(一)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人事处电话:0871-4108203
(二)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纪委电话:0871-4157515
(三)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电话:0871-3192326
(四)市纪委第十四纪工委 电话:0871-3175463
昆明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