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兴安盟公安局招聘事业编制实施方案
经盟编委会同意,兴安盟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为做好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和盟里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公正、科学、规范、符合事业单位岗位特点的人员公开招聘制度,通过公开招聘,选拔优秀人才,加强公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二、组织领导
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聘的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盟人社局。
三、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使用全额事业编制计划招聘40 人,具体招聘岗位和人数详见《2012年盟公安局使用事业编制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以下简称“招聘计划”,附后)。
四、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报名参加招聘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保密意识;
(四)身体健康,符合本次招聘的体检标准;
(五)具有兴安盟户籍(在兴安盟参加服务基层六项目的大学毕业生除外);
(六)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出生);
(七)符合招聘岗位对性别、学历和所学专业的要求(见招聘计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现役军人;
(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三)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四)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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