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辽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通知(2)
三、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任职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补贴主要用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贴800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不含大连市),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贫困县原则上不承担。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各地。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补助资金要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
2、在村(社区)任职期间,比照事业单位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缴纳部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3、对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服务期满并经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落实助学贷款财政代偿政策。具体代偿程序按照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选聘到村任职优秀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辽组通字〔2011〕61号)规定执行。
4、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报考研究生的,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为其保留学籍2年。
5、被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社区)任职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我省参保事业单位和企业正式录用(聘用)后,其缴费年限与在村(社区)任职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省委组织部每年定向从具备条件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一定数量的选调生。
7、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根据县乡公务员缺额情况,每年从全省公务员招录计划中,拿出一定名额定向招录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
8、服务期满后,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服务期间表现,有计划地把大学生村官招聘到编制空缺的县乡事业单位工作。由省农业银行、人寿保险公司、邮政储蓄银行等单位,面向大学生村官定向招聘工作人员。
9、对服务期满后选择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村官,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并在税费减免、小额贷款、资金扶持、创业培训、技术支持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10、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6〕10号)中有关优惠政策。
为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到辽西北地区农村和城市社区任职,今年报考阜新、铁岭、朝阳三市大学生村官的优秀高校毕业生,除享受以上待遇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降低考试门槛。根据辽西北三市选聘计划,对报考辽西北地区村官的外市高校毕业生,达到全省规定合格分数线的即可列入组织考察人选名单。二是给予适当补贴。在原有的工作生活津补贴之外,由省财政为到辽西北三市服务的外市大学生村官每月补贴200元,主要用于食宿补助。三是在选调生名额上予以倾斜。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后,省委组织部从当年选调生计划中,拿出一定数量名额,面向辽西北地区大学生村官定向选拔。四是适当扩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考录比例。全省组织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辽西北地区拿出一定数量市县乡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岗位,定向从当地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中招考;辽西北地区法律专业大学生村官,通过公务员定向考录,充实到当地基层法院、检察院工作,缓解辽西北地区基层两院人才匮乏问题。五是强化日常服务。到辽西北三市服务的外市大学生村官,由当地县委组织部和乡镇统一安排住宿,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